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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关于收缴会费和核发会员证的规定》及收取2008年度会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网站  时间:2008-2-15  信息采编:admin  阅读:864次]
 

    天孵促(2008)第002            签发人:马凤岭

 

关于发布《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关于收缴会费和核发会员证的规定》及收取2008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按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意见,《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关于收缴会费和核发会员证的规定》已获得一致通过,现正式发布,请各会员单位执行。

本会从现在开始2008年度会费收取和核发会员证工作。会费标准按照所附《规定》收取(见附件)。会费收取日期为200833—14日,请各会员单位按时办理交费手续(银行汇款、支票、现金均可)。

 

银行帐户

户名: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 杨晓非、吕菲菲

开户行: 建行新技术产业园区分行

电话:87894769

帐号:12001650472052501251

传真:87890535

 

附:《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关于收缴会费和核发会员证的规定》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关于收缴会费

和核发会员证的规定

 

经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2008121表决通过,本会特就会费收缴及会员证核发规定如下:

一、会费收缴:

2008年起,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千元;每个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千元;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千元;每个创业中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每个局级副理事长单位以会费形式或其它形式支持促进会每年1万元;个人会员不收会费。

二、核发会员证:

由秘书处制作会员证,发给已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会员证标注有效期。凡不缴纳会费的单位,不予发放会员证;一个缴费年度内未缴费的单位视其自动退会。

三、会员及非会员享受促进会服务的待遇:

1.使用会标及网站:

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会标,并链接网站。

非会员单位使用会标每年1000元,链接网站每年2000元。

2.咨询与培训:

我市各孵化器在做市级或国家级认定前,对会员单位提供全程免费咨询;对非会员单位仅提供两次免费咨询,其后每次收费1000元。

其它咨询工作,如孵化器的设立、运行以及绩效提升等,对会员单位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咨询(视工作量决定);对非会员单位均按正常价格收费。

会员单位可以优惠价格参加促进会举办的培训活动。非会员单位参加促进会举办的培训,均按正常价格收费。

3.资料与书籍:

会员单位可以免费共享促进会关于孵化器的所有资料与书籍;对非会员单位按价收费。

4. 会议与其它活动:

会员单位可以优惠价格参加促进会举办的会议及其它各项活动。非会员单位参加促进会举办的会议及其它各项活动,一律按正常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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